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 @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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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的邏輯就是,你大法官要依照我立法院修正的新憲法訴訟法來審憲法訴訟法的釋憲案

但實際上,若依照新法,現實上當大法官實際人數(8人)還沒滿足新法人數(10人)時,
沒辦法進行評議

依照憲法77、78條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是解釋憲法機關,新法將造成實際上的憲政空窗,這
種憲政空窗(無法釋憲)本質上就是違憲(憲法規定要釋憲可以運作)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 78 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如果我以上論述各位認同
那我就問一句,你藍白就新法的評議程序,有沒有就這種會造成憲政危機的情形(8人不滿
新法門檻法定人數10人而無法評議)設例外規定?

沒有,那不就是違憲(違反憲法77、78條,讓司法院釋憲功能)嗎?

回到這件釋憲
要讓憲政危機解除的方式是什麼?
就是裁定暫時處分啊,停止新法的運作!

藍白會問,大法官憑什麼不適用新法?但大法官為什麼要用新法?大法官幹嘛用新法讓憲政
危機發生?這是失職不是嗎

藍白這樣的論述,是站在民選的立委”較大“的基礎上
但
立委有較大嗎?
如果藍白覺得有的話,麻煩找依據給我

那裁定暫時處分的理由要用甚麼
這個藍白就不用擔心,大法官說了算





※ 引述 《perry52 (NicePYa放消息,但時間點)》 之銘言:
: 標題: Re: [轉錄] 新聞幕後/憲訴法無法評議裁判 3大法官
: 時間: Sun Jan 26 11:06:02 2025
:  
: 分享一下我的心得
:  
: 首先,暫時處分是否「受理」目前還是未知數。
:  
: 憲法法庭昨天的新聞稿也沒有提到「已受理」只說處理中。
:  
: 而且受理與否也是要經過大法官評議表決的,憲法法庭收件不代表就是受理。
:  
: 「第 32 條
: 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 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
: 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  
: 新法並沒更動32條。所以現8名大法官不管是在新舊憲訴法,只要有六名參與評議表決都
: 可以決定是否受理案件。
:  
: 我相信昨天憲法法庭的聲明就代表了大法官至少還沒針對是否受理案件進行表決 (應該
: 不可能表決完了但故意先不說吧......) ,但開始評議了沒不知道。
:  
: 如果昨天聯合報的三名大法官請假為真,那確實有可能連評議評議都還沒開始。
:  
: 所以問題還是回到時間點的問題。
:  
:  
: 在這邊順便問一下政黑法官關於憲訴法90條。先不論未生效法律可否釋憲的問題。
: 「憲訴法第 90 條
: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 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 假設上述案件的定義是收件就算是成案好了,那目前送去的釋憲與暫時處分申請應該算是
: 已繫屬的案件吧,(只是這個案件是憲訴法自己...),那這樣根據90條解釋是不是應該
: 依
: 照新法來進行暫時處分跟釋憲的裁定? 這部份我真的搞不是很清楚...
: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笑死,不懂憲法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 : 裁判字號:
: : 憲法法庭 113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裁定
: : 裁判日期:
: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 : 裁判案由:
: : 聲請人就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暫時處分。
: : 上列聲請人就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暫時處分,本庭
: : 裁定如下:
: : 主 文
: : 一、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4 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
: :     法第 15 條之 4、第 25 條、第 29 條之 1  第 3  項、第
: :     30  條第 3  項、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第
: :     45  條、第 46 條之 2  第 3  項、第 47 條、第 48 條第
: :     2 項、第 59 條之 1  第 1  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
: :     小組部分、第 59 條之 3  第 2  項、第 59 條之 5  第 2
: :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6  項及刑法第 141  條之1
: :     規定(詳如附表二),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 :     。
: : 二、113 年 6  月 24 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5
: :     條、第 45 條及第 47 條規定得暫予適用。
: : 三、其餘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 什麼叫暫時處分?就是凍結你的新法適用
: : 既然立法院立的新憲訴法被凍結適用,那我就是依舊法規定進行審理並裁判啦!
: : 哪有什麼適不適用新法的問題?
: : 讀書不犯法好嘛!不要那邊胡扯了!
: : ※ 引述《Sinreigensou (神靈幻想)》之銘言:
: : : 這條沒修其實沒差
: : : 因為裁判才會影響法條
: : : 暫時處分就像上面寫就六個月自動失效
: : : 只能暫緩半年但是因為人數不足無法裁判
: : : 半年之後啥都不會改變
: : : 柯建銘都自承大法官人數不足已無法裁判了
: : : https://i.imgur.com/WS52QbQ.png
: : : 賴清德還是趕快提滿15個吧 : : : -- : : : → Berotec: 你在講啥 處分之後就可以用舊法審了 36.239.121.57 01/25 2 : 1: : : : 不行 因為柯在法條生效前送的因為法條還沒生效,不存在所以不能審理 : : : https://i.imgur.com/X3bnadd.png
: : : 推 tim1112: 先暫時處分再釋憲就好了 150.116.43.151 01/25 2 : 1: : : : 就暫時處分了但是釋憲適用新法條 : : : → tim1112: 藍白不要過年後發現新法不能用才在那怪 150.116.43.151 01/25 2 : 1: : : : → tim1112: 人沒提醒 150.116.43.151 01/25 2 : 1: : : : → tim1112: 當然可以審理 司法院公告都已經說大法官 150.116.43.151 01/25 2 : 1: : : : → tim1112: 在處理了 150.116.43.151 01/25 2 : 1: : : : 那是審查暫時處分,這條沒修 : : : 但是釋憲柯建銘都承認無法處理了 : : : → rtwodtwo: 你卡提諾法學院嗎 114.42.0.28 01/25 2 : 1: : : : → tim1112: 新法條暫時處分自然就是用舊法條 150.116.43.151 01/25 2 : 1: : : : 並沒有 : : : 推 Berotec: 你在工三小 36.239.121.57 01/25 2 : 1: : : : → tim1112: 有沒有你過完年就會知道了 既然能被暫時 150.116.43.151 01/25 2 : 1: : : : → Berotec: 裁定暫時處分是什麼意思你懂嗎 36.239.121.57 01/25 2 : 1: : : : → tim1112: 處分 表示新法條形同被凍結 150.116.43.151 01/25 2 : 1: : : : → tim1112: 既然被凍結自然就只能用舊法條 150.116.43.151 01/25 2 : 1: : : : 你自己嘴砲而已 : : : 我都貼人出來背書 : : : 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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