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我才一直強調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啊
因為從法條結構上來看,憲訴法第30, 31條是裁判裁定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第43條才是針對暫時處分的特別規定
依照中央法規標準基本第十六條的規定
第16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
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特別法應優先於普通法之適用,即使在普通法修正後也一樣
所以藍白這陽的立法是沒有意義的
更別其立法方式完全違背一般立法原則
第三十條明明就是針對判決可決要件的一般性規定
怎麼可以去參雜對於裁判的原則性規定
這不是明顯與第三十一條規相衝突?
更別提,你在一般性的原則規範去針對特別情作規定
根本就是一種針對性的立法,目的就是癱瘓憲法法庭
就算不依照憲法訴訟法,也可依照釋字601所揭示的憲法機關維持義務直接宣告你違憲
因為大法官是依據憲法審判,不是依照法律審判
你妄想用法律程序的規定來閹割憲法法庭的功能
明顯就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憲法第171條二項的規定
更別提早就憲訴法出來之前,大法官還不是依照自己制定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
法審理案件,什麼時候輪到你立法院來說嘴了?
所以立法院此項的立法絕對是違憲而無法拘束大法官的
因為大法官的權力來源是憲法,不是你立法院
你妄想跳過憲法來箝制大法官依照憲法所被授予的違憲審查權
大法官就可以直接拿憲法規定來宣告你違憲
這就是權力制衡
藍白別再夢想用立法院來取代其他憲法機關的功能
這是絕對無效的
※ 引述《perry52 (NicePYa放消息,但時間點)》之銘言:
: 分享一下我的心得
: 首先,暫時處分是否「受理」目前還是未知數。
: 憲法法庭昨天的新聞稿也沒有提到「已受理」只說處理中。
: 而且受理與否也是要經過大法官評議表決的,憲法法庭收件不代表就是受理。
: 「第 32 條
: 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
: 聲請案件之受理,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參與評議,參與
: 大法官過半數同意;未達同意人數者,應裁定不受理。」
: 新法並沒更動32條。所以現8名大法官不管是在新舊憲訴法,只要有六名參與評議表決都
: 可以決定是否受理案件。
: 我相信昨天憲法法庭的聲明就代表了大法官至少還沒針對是否受理案件進行表決 (應該
: 不可能表決完了但故意先不說吧......) ,但開始評議了沒不知道。
: 如果昨天聯合報的三名大法官請假為真,那確實有可能連評議評議都還沒開始。
: 所以問題還是回到時間點的問題。
: 在這邊順便問一下政黑法官關於憲訴法90條。先不論未生效法律可否釋憲的問題。
: 「憲訴法第 90 條
: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
: 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 假設上述案件的定義是收件就算是成案好了,那目前送去的釋憲與暫時處分申請應該算是
: 已繫屬的案件吧,(只是這個案件是憲訴法自己...),那這樣根據90條解釋是不是應該
: 依
: 照新法來進行暫時處分跟釋憲的裁定? 這部份我真的搞不是很清楚...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笑死,不懂憲法不要一直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 : 裁判字號:
: : 憲法法庭 113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裁定
: : 裁判日期:
: :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 : 裁判案由:
: : 聲請人就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暫時處分。
: : 上列聲請人就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聲請暫時處分,本庭
: : 裁定如下:
: : 主 文
: : 一、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4 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
: : 法第 15 條之 4、第 25 條、第 29 條之 1 第 3 項、第
: : 30 條第 3 項、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第
: : 45 條、第 46 條之 2 第 3 項、第 47 條、第 48 條第
: : 2 項、第 59 條之 1 第 1 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
: : 小組部分、第 59 條之 3 第 2 項、第 59 條之 5 第 2
: :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6 項及刑法第 141 條之1
: : 規定(詳如附表二),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 : 。
: : 二、113 年 6 月 24 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5
: : 條、第 45 條及第 47 條規定得暫予適用。
: : 三、其餘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 什麼叫暫時處分?就是凍結你的新法適用
: : 既然立法院立的新憲訴法被凍結適用,那我就是依舊法規定進行審理並裁判啦!
: : 哪有什麼適不適用新法的問題?
: : 讀書不犯法好嘛!不要那邊胡扯了!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1: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