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犯罪所得11萬多 重判7年? @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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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北院的新聞稿, 高虹安應該是下列三條被判決有罪。 貪污治罪條例 5-2 刑法 214 刑法168 貪污治罪條例 5-2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刑法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地檢與法院認為助理們觸犯是刑法214, 主要是認定助理們「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那麼水母應該積極主張自己完全是被高虹安的詐術所蒙蔽, 透過舉證證明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