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etro (特務P)》之銘言:
: 我想看阿北繼續說明要怎麼規劃京華城式送容積方案。
京華城容獎法院判決理由:
1.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自擬或變更細部計畫僅屬行政處分性質,依法律保留原則,當不得
自行訂定僅個案適用之容積獎勵基準而核給容積獎勵。
2.未經劃定為都更地區,亦非都更單元,卻取得都更獎勵(綠建築等)。
3.判決書裡很多專家學者說:24條可以創設容獎嗎?非都更區可以用都更容獎嗎?
抱歉,就是可以,案例如下:
案名:擬定土城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住宅區為商業區、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及道路
用地)(土城市員福段 24 地號等及中華段 1375 地號等 25 筆土地)細部計畫書
核定實施: 中華民國 100 年 3 月。
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
土管容積獎勵規定:
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 條規定訂定。
1. 綠建築獎勵: 銀級 6%、黃金級 8%、鑽石級 10%(須簽協議書並繳納保證金)。
2. 捐贈公設用地: 依容積移轉辦法辦理。
3. 公益設施獎勵: 提供圖書館、藝術中心等供公眾使用(面積上限為30%)。
4. 都市保水獎勵: 視實際開挖率降低程度給予 6%~15% 獎勵。
5. 雨水貯留: 增設滯洪設施之樓地板面積不計入容積。
此案用24條不僅創設了容獎,都更綠建築容獎也用了,甚至土管要點載明依據都市計畫法
第22條即可訂定細計土管含容獎。
結論:
一審法院就是亂判,二審準備被洗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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