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houloveme (赫赫)》之銘言:
: 2025-12-26 08:28 聯合報/ 記者李人岳/台北即時報導
: 行政院會今天預計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除了立委赴陸也須經過許可外,
: 所有公務員赴陸也都納入管制,10職等以下、未涉密的基層公務員,未來赴陸都必須經原
: 單位同意。
行政院提出的文本如下:(僅列舉有修正的)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部分
第九條
第三項: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
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
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向所屬機關申請許可,機關首長應向直屬
上級機關申請。
第四項: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
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一、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
二、於國防、外交、科技、情報、大陸事務或其他相關機關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
密業務之人員。
三、受前款機關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
之成員。
四、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國家機密、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或因業務上知悉、持有及保
管國家機密之人員。
五、前四款退離職、移交業務或受委託終止未滿三年之人員。
六、受政府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達一定基準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之個
人或法人、團體、其他機構之成員;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離職或移交業務未滿三年
者,亦同。
七、曾違反第三項或第五項後段規定,自主管機關知悉之日起未滿三年者。但自違反之日
起逾五年者,不在此限。
第五項:
前二項所列人員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許可事項如有變更,應申請變更許可。其進入大陸
地區返臺後,應向(原)服務機關、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通報;但直轄市長應向
行政院、縣(市)長應向內政部、其餘機關首長應向上一級機關通報。
第六項:
第四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列人員,其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認
定,由(原)服務機關、委託、補助、出資機關(構),或受委託、補助、出資之法人、
團體、其他機構依相關規定及業務性質辦理;其未為認定者,內政部得通知限期辦理,屆
期未辦理者,得由內政部報經行政院核定後逕為辦理。
第七項:
第四項第五款所定人員退離職、移交業務或受委託終止後,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始得進
入大陸地區之期間,原服務機關、委託機關或受委託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得依其所涉及
國家安全、利益、機密及業務性質增加之。
第八項:
曾任第四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人員從事涉及重要業務者,於前項應經審查會審查許可之期間
屆滿後,(原)服務機關得限其在進入大陸地區前及返臺後,仍應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
第十二項:
第二項申報程序、第三項、第四項許可、查核、第五項許可事項之變更、未依規定辦理變
更之限制規範、通報程序、期限、第六項後段之認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
政部定之。
第十五項:(新增)
民選公職人員赴大陸地區,如有接觸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
體之情形,應於返臺後將接觸之時間、地點、事由、過程等相關資訊提供權責機關,由權
責機關公開揭露。相關資訊提供、公開揭露事項、程序、期限、權責機關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九條之三
第一項:
曾任總統、副總統、國家安全會議諮詢委員、中央機關政務人員、中央三級機關以上首長
或副首長、駐外機構或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館長、副館長、少將以上人員
或校官領有月退除給與人員,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或出席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
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舉辦倡議消滅或矮化我國主權之活動。
第九十條之一
本來「第九條第四項……第三款」部分,全改成「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
第九十一條
都是罰則條件修正,這邊不錄
《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
第二十二條
下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沒入
之。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第六十四條
第六款增訂:(第一款至第五款刪除「者」)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六、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以旗幟、標語、圖像、服飾、影音或
其他物品,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
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
第六十四條之一(新增)
以網際網路公開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
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內政部經會商法務部、數位發展部、
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後,得令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應
用服務提供者(以下合稱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該內容限制瀏覽、移除或對使用者帳號採取
限制或終止服務之措施。
網際網路之內容有前項情形,情節重大或為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者,內政部
得逕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不適用前項規定。
網路服務提供者應自接獲第一項命令之日起,將使用者帳號資料及網頁內容保留一百八十
日,並依內政部調取資料之通知,提供資料。
網路服務提供者不遵行第一項命令,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內政部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並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
析或限制接取之處置。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不遵行第二項或前項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命令,而無正當理由
者,由內政部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網路服務提供者違反第三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或未提供資料,而無正當理由者
,由內政部處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未提供資料者,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者,按次處罰。
內政部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所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之命令,數位發展主管機關、教育
主管機關、通訊傳播主管機關及科學技術發展主管機關應協助執行。
第九十四條第二項
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在公共場合發言時,對於兩岸相關之事
看來有必要退避三分,不然不小心碰觸到紅線時,可就沒辦法往後撤退了...
再同時,行政院記者會問答:
中視:
一、「兩岸條例」修正後,像是馬英九前總統曾到中國大陸出席海峽論壇之類的活動,是
否屬於新版本的規範範圍?
二、關於新增的「社秩法」第六十四條第六款,像是國民黨洪秀柱前黨主席在臉書上談「
和平統一」之類的,請問她的臉書是否有可能會因此而被下架?
邱主委:
一、第九條之三的修正,是為了把指標性卸任官員的定義擴大。關於您的問題,當然我們
會交由審議小組判斷,如果接獲提案、檢舉,我們會召開會議來客觀判斷。
馬次長:
二、如果有具體的指涉對象,我們會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進行追訴。至於「社秩
法」部分,就很多人物不管在中國大陸或在台灣,對於兩岸關係之間的描述,如果是
屬於和平主張,我們沒有意見;但涉及消滅中華民國主權,或者配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安法律對我國人民的威脅,又或者主張武力統一,就屬於新修正的行政處罰對象。
林政委:
一、如果具體在講馬英九去西安的活動,看起來沒有消滅國家尊嚴的問題。而且要注意的
是,這法不會溯及既往。但在網頁上一直留著這類主張,我們可能會用《國安法》(
鼓吹戰爭)或新修正的社秩法(仇恨言論)。原則上審查機制由內政部召集委員會,
只要觀察相關法條,就會知道這不是在隨便勾人入罪、任意屏蔽網路言論。
嗯... 說跟做都一樣了,再來詳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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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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