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uijun228 (Daoko小粉絲)》之銘言:
: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 這句是兩行為吧?
: 1.依法要公布法律
: 2.命令需要行政院院長副署
: 這也是緊急命令需要先行政院院會決議同意後才能發,畢竟沒同意沒副署命令也會無效,應該是這樣。
: 那現在在洗行政院可以不副署的
: 是在把三讀法案當命令在再一起騙人嗎?
: 有沒有法律專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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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
副署。
這條只規定到總統,並沒有規定到 行院院
第 57 條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
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
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二、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
,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
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原本憲法規定,如果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
覆議失敗的話, 行政院院長應該接受,不然就要辭職
修憲後
覆議失敗,行政院院長應該接受… ,然後…沒了
憲法(增修條件)沒有說,行政院院長不接受會怎麼樣…
所以說這樣是違法還是違憲,會產生問題
行政院和立法院間有問題,可以送憲法法庭來解釋
( 立法院也可以提不信任案)
但憲法法庭也被藍白給卡死了…
結論:
我認為 民進黨現在的做法,就是 卡Bug
他投票投不贏,但他就是不理藍白,藍白也不想倒閣啊
修憲訴法時,就有人說過了
藍白這樣卡憲法法庭,到時候民進黨政府不執行, 就沒有其他手段可反制了…
現在這種局面,早在大罷免前就很多人建議了…
就算 32:0 也改變不了…
對DPP來說就是, 你不仁就別怪我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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