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憲法第37條

憲法 第44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憲法 第97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 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 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第2項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 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3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理論上 行政院和立法院有爭執 總統可以請兩院院長來談 搓出雙方能妥協的結果 如果總統同意 行政院長不同意 總統可以再找一個適合的行政院長 法律若無特別規定 於公布後3日生效 行政院不依法行政 監察院應該去調查 提出糾正糾舉彈劾 但監察院現在...嘻嘻

推文討論 4

1F alex2009 12/10 23:36
去找大法官憲法法庭出來不會喔
2F peter080808 12/10 23:30
就叫你倒閣了啦
3F noway 12/10 23:49
樓上眼幹法盲
4F hygen 12/11 07:53
綠蟾蜍裝瞎看不到,繼續支持獨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