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uijun228 (Daoko小粉絲)》之銘言:
: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 這句是兩行為吧?
: 1.依法要公布法律
: 2.命令需要行政院院長副署
: 這也是緊急命令需要先行政院院會決議同意後才能發,畢竟沒同意沒副署命令也會無效,應該是這樣。
: 那現在在洗行政院可以不副署的
: 是在把三讀法案當命令在再一起騙人嗎?
: 有沒有法律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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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37要跟#72搭在一起看
#72: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
法條上 「應」=一般認知的「必須」
法條上的「必須」=你不這樣做是違反法條的
所以程序上是賴桑「應」先公布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
行政院再用不副署的方式讓憲法法庭判定違憲與否
所以程序上你賴都必須公布
不然完全違背了法治精神
是說台灣最近越來越不像法治國家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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