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國家的紛爭不斷,很多法案、預算案都得不到很好的解決,我個人想到了一個方向,就
是調整立院職權行使法,照我的想法去立法,想必很多問題都能迎難而解。
我認為立院職權行使法應該增加以下法條:
一、總統不適任時,立院可發起退位投票,出席人數達應到人數三分之一,同意票多於不同
意票則成立,成立後總統需立即自願退位。
二、總統選舉結果出爐後,應送交立法院投票核可,出席人數達應到人數二分之一,同意票
多於不同意票則當選生效,反之失效。
三、若總統職位懸而未決,可由立法委員兼任,由立法委員互相推舉,出席人數達應到人數
三分之一,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則當選。
四、立法委員的參選資格需送交立法院投票審查,出席人數達應到人數三分之一,同意票多
於不同意票則資格通過。
五、立委選舉結果出爐後,應送交立法院投票核可,出席人數達應到人數三分之一,同意票
多於不同意票當選生效,否則由現任立法委員續任。
六、立法委員之犯罪事宜,法院定罪後應送交立法院投票核可,出席人數達應到人數三分之
一,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則判決生效,反之失效。
七、若大法官人選懸而未決,可由立法委員兼任,由立法委員互相推舉,出席人數達應到人
數三分之一,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則當選。
八、立法委員的親屬犯有如詐騙等罪嫌,可交由立法院投票宣示其親屬關係之斷絕,出席人
數達應到人數三分之一,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則成立,成立後,以該失效之親屬關係揶揄立
法委員者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併科罰金,其具體量刑由施行細則規定。
把所有的權利都交給人民的代言人:立法委員,想必問題一定能很快地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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