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在睜眼說瞎話啊!是嫌臉被打的不夠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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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 朱亞虎傳訊李文宗:「小沈十分小氣的捐210萬(七人、依規每人30、)要用我
的名字、但是我絕對不會領情省稅
、必須向您說明、我領他薪水必須依他的命令做事、弄成560並沒有給您及市府帶來任何
困擾、而我也絕對不會在以後任何事來麻煩您來做、因為我會嚴守分際及道義更不會傷到
市府團隊,那曾經是我鍾愛的團隊!」
柯文哲傳訊黃珊珊:「威京小沈,已給過,不要再找他,另外他的財務狀況也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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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亞虎被搜到的簡訊內容就清楚記載小沈十分小氣的捐210萬,弄成560並沒有給您及市府
帶來任何困擾,就已經證明對價關係的存在了,跟他認不認罪有啥關係啊!
不要再拿不相干的事情來混淆視聽好嘛!
更別提最高法院關於對價關係的判斷標準就寫在那裏了,一是偏離常軌,一則是影響力
前者是是指其金錢利益之給付是否已超出一般社會往來之標準,後者則是該利益給付
是否會對公務員之行為產生影響。
而在偏離常軌的判斷標準中,其中一項標準就是授受之名義是否與系爭待決或已決事
項有關,今天朱亞虎用七個人頭去捐贈民眾黨政現金行為,基本上就已經違反個
人對同一政黨的30萬上限,明顯的脫離常軌,再加上簡訊中提到感謝560的字眼,
就已經可以認定那210萬是與容積率之授予有關,依照最高法院的斷標準,就已
經可以認定有對價關係存在了,至於你在那邊扯什麼合法不合法,那根本與對價關係的
認定標準無關,就算合法也是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好嘛!
小草不讀書,天天在那邊胡扯,連基本的法律構成要件都說不清楚,講不明白,就別
在那誤導視聽好嘛!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4222 號刑事判決
(二)判斷賄賂罪之隱藏性構成要件「對價關係」的成立與否,衡
酌面向可歸納出包括是否偏離常軌及影響力二個層面。前者
之審查基準,在於判認授受行為究為符合一般社會通念所容
許之禮尚往來,或係偏離常軌之逸脫往來;後者之審查基準
,則係釐清授受行為是否足以影響公務員就其職權作為之決
定,或民眾對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信賴,亦即依據一般社會
健全通念,而判斷行求之一方所提供之金錢、財物或利益,
是否足以收買公務員職權行為之行使或不行使。此二層面的
具體認定標準,除了應探求授受雙方之認知及法律規範容許
範圍(例如政治獻金法等)外,在偏離常軌之審查,也必須
詳加探求例如授受之目的是否暗藏有擔保不法行為免遭查緝
或稽查,抑在補貼職權行為之用意;授受行為是建立在業務
上之審核關係,或如一般親朋好友間送往迎來之非業務關係
;授受標的之名目、內容、價額或消費地點是否偏離常軌;
授受之名義是否與系爭待決或已決事項有關;收受者是否出
現一反常態的特別表現等客觀情形,本於社會常情及人性觀
點加以判斷。在影響力之審認,亦須綜合衡酌例如授受行為
是否足以影響公務員就職權行為之決定,或民眾對於公務員
執行職務之信賴;職權行為之內容是否為特定關係事項;授
受之時間是否與職權行為之決定有關聯性等客觀情形。至於
該收受者實際上是否真正被影響、有無踐履行賄者所冀求之
行為,皆不影響對價關係之認定。
※ 引述《fatdoghusky (胖胖哈士奇)》之銘言:
: ※ 引述《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你還未夠班S)》之銘言:
: : → vow70: 你好了啦,整個冤獄就是從朱在公開法庭翻供 23.106.248.251 09/16 06:30
: : → vow70: 才大翻轉的,北檢以為的關鍵證人都是推測的 23.106.248.251 09/16 06:31
: : → vow70: 朱親口說他當時根本不在場,不知道在談什麼 23.106.248.251 09/16 06:32
: : → vow70: 這叫對價,對你個大頭啦,那凡是有從政府獲 23.106.248.251 09/16 06:33
: : → vow70: 利都不能捐給執政黨囉,可惜的是事實相反呢 23.106.248.251 09/16 06:33
: : → vow70: 不僅能Y大賺,還能捐執政黨政治獻金 23.106.248.251 09/16 06:34
: : 推 pandp: 那這樣企業捐政黨就不行啦,哪個企業沒有 1.172.41.210 09/16 06:34
: : → pandp: 用到政府服務 1.172.41.210 09/16 06:34
: : 我真佩服小草睜眼說瞎話的本事!問題不再於企業能不能捐款給政黨,而是你公務員就
: : 不能收錢這麼簡單的道理聽不懂?一直要鬼扯硬ㄠ?
: : 徐永明的案子不就告訴你了,公務員對私人要求捐助政黨政治獻金,不管有沒有違法
: : 行為,都構成收賄好嘛!而他更慘的是人家錢也沒捐,會也沒開就被判七年四個月,KP
: : 的民眾黨可是扎扎實實地收了小沈210萬的政治獻金ㄟ,對比徐永明七年四個月,他被
: : 判更高也不足為奇。
: 可是瑞凡,徐永明沒收錢但有被錄到音ㄟXD
: 徐永明案的重點是,行賄的人承認,中間人也承認有這件事情(但他不認為是約定收賄)
: 連徐永明本人都被錄到(還對話紀錄?忘了)要中間人去找金主
: 有這些『具體的事證』才讓法官相信有期約對價 (儘管後來沒收到錢)
: 反過來朱亞虎的case,沈慶京沒跟他講這筆錢幹嘛的,他一開始也不認為是行賄
: (金額太小,檢察官也同意這講法)
: 後來認為對價的應該是560,最後在檢察官的『敦敦教誨』下才『恍然大悟』對價的
: 是678%,但從頭到尾朱亞虎都是『認為』而非『知道』
: 這個要成立對價理由很薄弱好嗎
: : 更別提二封簡訊都清楚提到小沈給錢這件事,還有560,這就是妥妥的收賄罪,差別
: : 只在於有沒有違背職務而已,小草法盲不要在這邊硬ㄠ了好嗎?
: 結果檢察官起訴的不是560XD
: 你根本沒看判決書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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