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甚至連以歷史著名的人物都喜歡說開羅宣言是沒簽署落款的口嗨!
說波茲坦公告就是沒有「簽署文件效力」
國際法意義上
‧不是條約:因為它沒有條約所需的簽署、批准與登錄程序,也不是根據某個正式國際會議所制定的條款。
‧不是契約性法律文書:因為公告的本質是一種「共同聲明」,沒有締約國間的權利義務對等關係。
換句話說,它本身沒有像條約那樣的法律拘束力。
但卻承認日本投降落實了波茲坦公告的要求,
就是承認波茲坦公告的法律效力的邏輯!
所以《波茨坦公告》後來成為具有事實上的國際法律效力的邏輯依據:
1.日本在1945年8月14日發表「接受波茨坦公告」的詔書
2.1945年9月2日,日本在《降伏文書》(Instrument of Surrender)上簽字,明確聲稱「接受波茨坦公告條件」
《波茨坦公告》透過日本的接受和《降伏文書》這份正式國際法律文書的確認,才真正獲得了約束日本的法律效力。
重點是都說日本降書讓波茲坦公告具有法律效力!
結果在波茲坦公告中要求必須落實的開羅宣言的要點,
居然被說成不具法律效力的說說口嗨而已!
搞不搞笑!
所以到底是誰在鬼扯!
更好笑的是以都承認
並說明波茲公告因為日本投降具備法律效力了
結果還繼續說開羅宣言是口嗨!
關鍵是開羅宣言內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是確定的要項。
所以中華民國是確定的台灣擁有國,
台灣是有歸屬的,沒有代管問題!
沒有代管問題! 沒有代管問題! 沒有代管問題!
所以台灣何來未定論之說和代管的說了
除非你要承認和認定「日本投降詔書」不具備法律效力,
其中承認並執行波茨坦宣言不具法律效力
日本對全世界宣戰仍在執行戰爭狀態
要不然何來台灣未定論和代管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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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茨坦公告》重要基本內容 (維基百科)
1.公告開始部分回顧了對德國的勝利和美國、英國、中國三國共同戰勝日本的決心(第一至第五條)。
2.長遠的目標是在世界上建立一個和平的體系,避免將來軍國主義的重建,為此日本當權政府必須停止運作(第六至第七條)。
3.重申《開羅宣言》中的諸內容必須得以實施,並且日本的主權須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三國政府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第八條)。
4.日本軍隊須要完全解除武裝(第九條)。
5.公告聲明盟軍不打算奴役日本民眾或殖民日本本土,但發動戰爭者須要接受國際審判,新的日本政府必須是民主的,保證言論、思想和宗教的自由和尊重人權(第十條)。
6.日本的民用工業可以保留,但能夠建立侵略力量的兵工須要被禁止,日本依然可以參加世界貿易(第十一條),
7.在日本達到這些條件後,佔領軍將被撤回(第十二條)。
8.最後公告呼籲日本政府命令其軍隊無條件投降(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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