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以我國社會的現況,板橋簡易庭該判決的結論應該值得贊同,不
過論理上仍嫌粗糙。如果要否定實務界對這個法律問題的普遍見解,建議必須討論家庭權
或者稱配偶的身分法益的內涵究竟包括些什麼內容,性及感情的忠誠是不是婚姻的本質內
涵?性及感情的忠誠是否屬於配偶的身分法益所欲保障的範圍?婚姻中,性及感情的忠誠究
竟是否適合由法律來管?還是說,僅屬價值觀及道德層次的問題,本質上並不適合由國家
法律介入?等核心問題。又板橋簡易庭這個判決(114年度板簡字第80號判決)既然是駁回原
告之訴,建議還是應該引用一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該號解釋宣告刑法通姦罪
違憲)的見解,畢竟該號解釋雖然是就刑法通姦罪是否違憲所為之解釋,但是從解釋文及理
由書都可以看出大法官認為性的自由應該受到相當高度的保障;據此,於判斷個案具體行
為是否該當(該當是法律習慣用語,即構成的意思)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情
節重大」的要件時,自可將前述大法官解釋意旨作為該等行為是否構成「情節重大」的判
斷標準之一,再搭配板橋簡易庭該判決之其餘理由,進而得出判決結論,如此,判決理由
整體而言可能會更強固一些,這樣上級審或許才比較有機會維持原判。不然以板橋簡易庭
該判決的理由構成,如原告提起上訴,以目前實務上的普遍見解,上級審將有相當高的機
率,會將該板橋簡易庭判決廢棄改判,亦即認定被告的行為仍構成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而
須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 引述《kent (大屌肯特)》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中時
: 2.記者署名:
: 簡銘柱
: 3.完整新聞標題:
: 牽手親吻非侵權? 板橋簡易庭判決揭示「立法理由」新解
: 4.完整新聞內文:
: 「牽手、親吻、擁抱」竟不構成侵害配偶權?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日前做出罕見判決
: ,法官沈易以「情節未達重大」為由,駁回原告求償50萬元之訴,並罕見在判決中直接挑
: 戰最高法院沿用超過半世紀的實務見解,引發法界熱議。
: 這起案件起源於原告阿強(化名)指控其妻阿芳(化名)與同事阿勇(化名)過從甚密,
: 包括單獨電話聊天、機車接送上下班,甚至互動中有擁抱、親吻等行為。阿強據此主張配
: 偶身分法益受侵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3項規定,請求兩人連帶賠償50萬元精神
: 慰撫金。
: 法官在判決中詳細爬梳民法第195條第3項於民國88年的立法理由,發現立法者當時白紙黑
: 字寫下「對身分法益之保障亦不宜太過寬泛」,更明確例示「情節重大」的兩種情況,分
: 別是「未成年子女被人擄略」及「配偶之一方遭他人強姦」,對照現行法律相當於略誘罪
: 與強制性交罪,都是刑度1年起跳的重大犯罪。
: 法官認為,立法者既然已給出例示,法院在審判時就不該過度逸脫這個範圍。
: 更引人注目的是,判決直接點名過往實務幾乎必引用的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
: 判決。該判決確立了「夫妻互守誠實,配偶行為不誠實即侵害他方權利」的經典見解,55
: 年來成為侵害配偶權求償案的基石。
: 但沈易法官認為,原告所舉的多數實務案例「均未對於民法第195條第3項於88年間的增修
: 及其增修理由加以審酌」,幾乎是看到牽手、親吻就直接認定「情節重大」。法官對此直
: 言:「本院針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方法,係認為仍應尊重立法理由。」
: 法官更進一步表示,即便原告主張的所有事實都屬實,這些行為在社會通念上或許已逾越
: 一般交往分際,但與立法理由例示的強姦、擄略相比,「其侵害程度尚難比擬」,因此不
: 該當「情節重大」要件。
: 值得注意的是,這並非突襲性裁判。判決指出,合議庭在歷經研究、分析侵害配偶權之見
: 解後,已於言詞辯論前告知兩造「可能變更法律見解」。原告獲悉後仍決定繼續進行訴訟
: ,法官也強調已讓雙方進行完足辯論,「並無任何法律見解之突襲」。
: 最終,板橋簡易庭判決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假執行聲請也一併遭駁回。
: 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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