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該問為什麼刑法要給未成年特別待遇
18歲只是一個人為劃定的界線,你今天質疑17又364,明天就可以質疑16又364,這是切不完
的
因為現代刑法需要區分責任能力,相對客觀的標準就是年齡,
除非你覺得責任能力就是屁,那未成年待遇不同這點就不存在
不然你總要畫個線,是畫在哪裡的問題而已
※ 引述《NTU87 (公館の椰子樹)》之銘言
: 欸欸
: 我不懂
: 為什麼未成年殺人可以減刑
: 假設今天就這麼剛好
: 一個17歲又364天的青少年去殺人
: 請問他跟18歲的心智年齡你認真覺得有差嗎?
: 但是他卻可以減刑????
: 道理?????
: 那以後犯罪集團要殺人不就都買17歲少年來殺人就好
: 自己不用動手
: 你也不用擔心17歲少年會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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