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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馬來西亞,根據 Dangerous Drugs Act 1952(DDA)和相關法令,關於毒品的處罰非常
嚴格。以下為主要刑罰概要(僅供參考,具體案件視乎毒品種類、數量、被告角色及法庭
裁量而定):
販運/大規模/走私毒品
‧ 根據第 39B 條,任何人「販運毒品/提供販運/為販運目的做準備」
的?
‧ 處罰範圍:可判處 死刑或 終身監禁(life imprisonment),加上如
果?
,必須鞭打至少 12 下。
‧ 不過值得注意:馬來西亞已經在 2023 年通過了部分廢除強制死刑的法
律
‧ 在實務上,法庭已對販運大麻或其它毒品的被告判處 終身監禁 + 鞭打
。
年 1 月,三人因大麻販運被判終身監禁及鞭打。
‧ 至於具體數量門檻(例如多少克會觸發死刑或終身監禁)有報導指出:
例
或以上大麻」可能被視為販運。
所以黃明志有可能被判鞭刑嗎?
鞭刑是不是比坐牢還可怕?
有沒有馬來西亞鞭刑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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