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OMEWA (回家的蛙)》之銘言:
: 台中地院審酌,陳男、田女圖謀不勞而獲,利用罹患輕度智能障礙而難以向外求助的被害
: 人,先後恐嚇取財、恐嚇得利,又與田男一同私行拘禁、只要不從就加以虐打,使被害人
: 喪失行動自由,居於類似奴隸的地位。
: 衡量陳男、田男均坦承犯行,田女雖於訊問時坦承犯行,又於審判中翻供。全案依妨害自
: 由之使人奴隸、遺棄、恐嚇取財、恐嚇得利等罪,分別判處陳男應執行2年10月、田女2年
: 3月,田男2年1月。
這個判決非常的奇怪
私行拘禁重傷三到十年,沒用
恐嚇罪兩年以下
恐嚇得利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
傷害罪重傷害五年以上
278條5年以上12年以下
奴隸罪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中華民國一罪一罰,他是怎麼判成兩年而已?
都已經私行拘禁打到快死才丟出去這樣才只判兩年?幹難怪台灣詐騙集團都直接當街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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