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推到字太多
想了想還是直接回文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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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
今天店家賣A商品但是寄成B商品
然後買家領到了B商品
首先在法律上是不夠成侵占的
因為刑法上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之一,
就是要”易持有為所有”的侵占行為。
但買家在簽收包裹的同時,
就變成了所有人,所以根本沒有侵占行為。
而此時店家提的三小要求
1.不准領貨
2.給我花錢把B貨品郵寄回來
3.開新賣場給我補足差額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
通通牴觸法律,
買家沒有義務去配合店家三小要求。
正確做法是要依照
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第2款
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
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
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
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
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所以買家是有理由去要求店家
在消費者指定的時間地點店家親自去取貨
並且店家正確的做法
是帶著A商品去換回B商品
不然沒給買家A商品
就換成消費者去告店家惹(笑
此時店家頂多只能告對方民法上的不當得利
這時你肯定會問,
為啥店家能讓警察受理告侵占成功?
廢話,賊頭如果懂法律
他今天就去當恐龍法官了
有能力上招待所時誰還跟你站櫃檯
案件來了鴿子也只能先受理
然後轉去地檢署看檢查官能否起訴
畢竟鬼島要告一個人非常容易,
隨便找個理由都能起訴。
反正案件到法院法官手上,才有資格去駁回。
送棍也是看準這點才會去亂告人的
※ 引述《KyrieIrving1 (King of Dallas)》之銘言:
: https://i.mopix.cc/kJLN4J.jpg
: 卡司凌晨上了一個文
: 過程還蠻詳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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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店家都給機會了
: 還是不信邪
: 然後就被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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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識清晰,走位淫蕩,火力風騷,個性白目
<我所知道的你~高手特質> 民明書房
ψ CHIS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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