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莫拉克颱風/災損可減免稅捐 受災戶記得檢具單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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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帶來強風豪雨,對台灣各地造成大小不一的災情,無論是一般民眾或是營業人,只要符合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減免規定者,都可以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經報備勘驗或提出申請後,予以扣除。
莫拉克颱風帶來強風豪雨,對台灣各地造成大小不一的災情,無論是一般民眾或是營業人,只要符合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減免規定者,都可以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經報備勘驗或提出申請後,予以扣除。
在各項因災害損失可以減免的稅捐中,與民眾最息息相關的就是所得稅,受災戶可以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可以在辦理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綜合所得稅的災害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
在房屋稅部分,如果房屋在颱風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地價稅部分則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8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在使用牌照稅部分,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受災戶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