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公告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賦稅》2007/12/5
財政部近日將公告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其中課稅級距金額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將按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10.03%程度調整,其餘均維持96年度之金額。上開額度及級距金額分別如下:
一、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如附表)
二、免稅額:每人77,000元;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其免稅額為115,500元。
三、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4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92,000元。
四、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 78,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五、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7,000元。
六、退職所得:
1.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16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6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2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2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2.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97,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5條、第5條之1及第14條第4項規定,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
按上漲程度調整之;課稅級距之金額則遇上漲累計達10%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由於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86年度,而97年度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95年11月至96年10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為105.24,與上次(86年度)調整所適用之物價指數95.65相較,上漲10.03%,已達應行調整之標準,爰依上揭稅法規定予以調整。
至於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殘障特別扣除額之額度,前次係於95年度調整,適用之物價指數103.05,與97年度適用之物價指數(105.24)相較,上漲程度2.13%,未達3%之調整標準,免予調整。
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前次調整年度為96年度,適用之物價指數104.00,與97年度適用之物價指數(105.24)相較,
上漲程度1.19%,亦未達3%之調整標準,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述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金額之調整,係依所得稅法規定之機制調整,對於所有納稅義務人於98年5月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可適用。
所得稅稅率表:
級別 |
稅率 |
課稅級距 (單位:元) |
1 |
6% |
0-410,000 |
2 |
13% |
410,001-1,090, |
3 |
21% |
1,090,001-2, |
4 |
30% |
2,180,001-4, |
5 |
40% |
4,090,001以上 |
資料來源出自:http://www.m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