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所稅一覽表95年度
綜所稅一覽表95年度
九十五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項免稅額、扣除額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元
項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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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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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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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免稅額:〈增訂年滿七十歲以上納稅人自行申報可以加扣50%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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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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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7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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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七十歲受扶養直系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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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11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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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扣除額(標準及列舉扣除額只能擇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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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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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46,000元。
夫妻合併申報:9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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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檢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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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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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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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對政府或勞軍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團體以所得總額2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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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單位開立之捐贈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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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費:本人、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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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每年最高24,000元(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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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收據正本。
服務單位填發之證明(員工自負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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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及生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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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認列,惟需扣除已受保險給付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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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勞保醫院或財政部認可會計記錄完備之醫院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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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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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實認列,惟需依法報備扣除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份(九二一集集地震領取之救濟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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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機關核發損失證明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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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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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申報戶最高300,000元(扣除申報儲蓄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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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貸款利息單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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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出〈新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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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申報戶最高1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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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檢附付款證明、租賃契約及設籍證明〈可以切結書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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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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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所有候選人捐贈合計每人最高20,000元,且捐贈時間為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才有效。
2.對政黨捐贈每戶不得超過所得額20%且200,000元(政黨得票率未達5%者不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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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人(或政黨)開立之捐贈收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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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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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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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78,000元(未達標準薪資全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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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扣繳憑單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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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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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財產交易所得(可留抵以後三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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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成交價格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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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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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每申報戶2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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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扣繳憑單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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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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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77,000元(殘障福利法規定之殘障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精神病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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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手冊影本或醫生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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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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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就讀大專以上院校者每年每申報戶25,000元(空中大學、專校、五專前三年及已受政府補助或領有獎學金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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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費收據影本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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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5/01~5/31申報 蘇振賢/製表
參考94.12.07自由時報頭版,正確資料查詢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