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開車族大補(二)~道路交通事故之處理B
貳、肇事逃逸案件之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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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肇事逃逸案件之構成,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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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違者吊扣其駕照三個月至六個月,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而如汽車所有人同車,不命駕駛人停車處理者,吊扣所駕駛車輛牌照六個月至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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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汽車駕駛人駕車致人受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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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將傷者送醫,卻未向警察機關報告即行離去,即構成逃逸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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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生肇事逃逸案件其注意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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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遇肇事逃逸案件,應保持現場跡證,並立即向警察機關(110)報案,等候員警前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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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若目擊證人已有肇事車輛牌照號碼、車型、顏色等資料,應迅速提供警察人員作為偵辦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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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輕微事故當場達成和解者,和解內容應相互確認後(最好以書面為之)始得離開,避
免對方因反悔,而檢舉肇事逃逸,藉機敲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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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若遭到對當事人暴力威脅,因懼怕受到傷害而逃離現場,應立即向警方報案以避免負肇事逃逸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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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肇事後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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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肇事後之處理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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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現場處理完畢後,當事人於事故發生後十至十五日內應主動親往交通事故處理機關查詢肇事責任研判分析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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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車輛毀損與財物損失應自行協調理賠,或逕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民事賠償警察機關不予受理,亦不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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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員受傷請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檢查署請求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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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當事人對肇事違規罰單內所告發內容如有異議,可向當地交通事件裁決所提出申訴,或向法院聲明異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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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肇事責任研判分析結果有異議時,可在發生當日起六個月內,逕向當地區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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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種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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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已進入司(軍)法機關訴訟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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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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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範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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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慢車與慢車,慢車與行人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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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無現場處理資料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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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肇事責任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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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責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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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駕車肇事致人死傷,構成刑法上犯罪要件時,所應負的責任為「刑事責任」。如有人員死亡者,則屬過失致人於死罪,應為公訴罪,依法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如有人員受傷,則屬傷害罪,應為告訴乃論罪,駕駛人可與被害人私下和解,則警察機關不會主動偵查。倘若無法私下達成和解,則懶害人可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派出所或分局刑事組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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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責任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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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肇事過程中無人傷亡僅是駕駛行為致使車輛財物損失時,則必須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由當事人自行協調處理賠償或委託保險公司處理;若無法達成和解,則被害人可逕向當地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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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案件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如果被害人沒有主動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法官不會主動審理,警察機關也不會主動將相關證據轉交法院。所以此時,被害人如果有向法院起訴之準備,應主動蒐集證據,於車禍發生後兩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免權力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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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因民事理賠需要,當事人(含家屬)或保險公司人員得至處理單位洽閱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其中現場圖得影印攜回,處理機關不得拒絕。另自八十六年四月一日起,並得向處理機關申請開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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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責任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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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過程中。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不當駕駛行為時。應依規定接受罰款、講習、吊照等處罰的責任為「行政責任」。至於行政責任的處理,肇事人可於事後,十至十五天內,攜帶保管物件單(包括駕照、行照號牌或車輛等)至原處理單位了解案情,如有違規應持罰單依規定逕向應到案處所接受處罰後再取回代保管物件,如無違規,則扣件由原警察單位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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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外交通事故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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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涉及外籍人士的交通事故,仍然屬於中華民國法律管轄範圍之內,外籍人士可徑向警察局外事課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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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及軍車交通事故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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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逕向當地憲兵機關洽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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