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自翟本喬臉書:
《20251030 勘驗光碟筆記之二:林俊言就是要黃景茂咬柯文哲》
在這份光碟開始之前
林俊言跟黃景茂及辯護律師應該已經講了很久了
因為在大約四分鐘的地方
林俊言差不多是把他的故事再講了一遍之後
律師就說「我們還是作無罪答辯」
林俊言不太願意相信,又再問「要作無罪答辯?」
律師客氣但堅定地說「是」
來回了兩次之後
林俊言說「好!要作無罪答辯那你們就來把事情交待清楚...」
接下來的話很難分辨
但林俊言的態度就是明顯地不耐煩了。
林:你交待一下柯文哲市長是怎麼交辦這個案子的?
黃/林交錯:...10x年...申請恢復12萬平方公尺...560%...
林:所以就要給他過這樣子...所以要研議...4/14交辦...那副市長說的...
整個途中林俊言不停地打斷黃景茂的發言。
林:有圖利,但是因為市長交辦,我還是辦,是不是?
黃:不是,我們是簽給彭副市長,說有公務員認為可能有圖利的問題,要如何處理?
林:有圖利的問題,你們還是往上簽,不就是違法?
黃:是往上簽,看到底有沒有圖利,所以要研議...
林:所以有違法,還是往上簽。
林俊言就這樣繼續夾纏不清了幾分鐘,然後到了罵辯護人那一段。
再下來是黃景茂解釋「送研議」只是請都委會提供意見,然後林俊言就開始扣帽子。
林:所以都委會可以做圖利的決定喔?都委會可以做出圖利的決定嗎?
黃:不是、不是,只是參考他們的意見...
林:那應該要駁回齁?
前後大約六分鐘的對話,但筆錄只寫了三行。
接下來到了鄭律師所說的關鍵段落。
林:彭副市長事先就要給他通過啊 (叫書記官打字,又說了兩遍) 柯文哲交代 (叫書記官
打字),3/10就收到柯文哲市長的指示,要讓京華城通過研議 (又說了兩遍),縱然有違法
也會把他推過,跟你一樣啊!
黃:沒有沒有...阻擋...簽呈...(前後幾句一直被林俊言打斷)
林:市長要你做違法的事,你也沒有拒絕啊?
黃:...市長交給彭副...
林:彭副當都委會主委,你在都發局,市長要通過,你們就給他推過去,抓你們兩個頭就
好了啊!不然要抓誰?公務員跟你說違法,你繼續推,你要跟我說是市長的交代,我可以
接受。這樣就是市長叫你做違法的事情。
所以搞了半天,林俊言就是要黃景茂咬柯文哲。
黃:...研議不一定會過...
林:上面都喬好了啊!
黃:沒喬好啦!都委會那麼多委員,不一定會通過...
林俊言唸給書記官打字:「縱然有違法,還是要推研議,市長交辦」,但書記官遲疑,沒
有照辦。林俊言又重覆:「市長交辦,縱然違法,還是要推研議」。
黃:沒有、沒有、沒有、沒有。
書記官沒有打字。
林俊言就繼續鬼打牆,持續了一兩分鐘
中間很多時候兩個人一起講話
聽不出來是在說什麼
後來林俊言又唸給書記官打字
「雖然有違法,我還是把它推過去」。
黃景茂:我沒有講說會違法...
林俊言打斷:怎麼會沒有?這公文說有,上你有簽名哦!
在後面結論的時候徐履冰律師有說明:
公文上是說「若不經任何程序就把120284的面積還給威京集團,那會違法」
所以林俊言在這裡就是用斷章取義的方法來混淆。
這一段前後大約七分鐘,黃景茂一直說沒有違法
但筆錄上的記載變成「柯市長命令要推進去都委會研議,我知道有違法,但還是依照命令
『奉交下』推進去都委會。」
林俊言還特別交待書記官把奉交下三個字加上引號。
後面檢察官結論時特別聲明奉交下三個字是黃景茂自己講的
在24:06和24:42各一次,不是檢察官編出來的
但那又怎麼樣?還是沒有違法啊!
這段驗完之後法官跳到1:03:18開始
這段黃景茂是以證人身份應訊
所以律師不能坐在他身邊
林俊言基本上重覆前面的問題
把筆錄複製貼上。黃景茂有好幾次要求更正
但林俊言沒有理會,書記官也沒有修改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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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30 勘驗光碟筆記之三:筆錄簽名了,怎麼辦?》
在勘驗完光碟上的偵訊過程之後
法官問黃景茂:偵訊結束,有閱覽筆錄後簽名嗎?
聽到這句話,我心裡就涼了半截
因為看來法官打算用「你都看過簽名了」來結案。
黃:確實是有,但是因為已經很晚了,看得很快。其實後來我們有看到說明知有違法,我
們想說怎麼會簽名了?因為我一直都在講沒有違法沒有違法,然後他一直講有違法有違法
。這個真的是,我無法相信說我們檢察官會這個樣子。當天從早上到半夜才回家,所以很
累,沒有看得很仔細。其實當天就跟律師說我們簽得太快了。
法官:是沒有注意還是怎樣?
黃:沒有看得很清楚。我們當時應該叫檢察官修正。
法官:那這部分我們勘驗確認。
接下來法官就勘驗光碟上黃景茂和律師閱覽筆錄和簽名的過程。
1:46:03開始閱覽筆錄
1:51:07黃和律師要求修正筆錄內容
再過一分鐘左右,法官要求書記官在勘驗筆錄記載:
黃景茂與辯護人閱覽筆錄時是逐行逐字手點筆錄在閱讀。
法官試圖表達黃景茂有很小心看筆錄了,所以簽名要負責。
2:08:25黃景茂簽名。勘驗完畢。
鄭深元律師發表意見:
1. 檢察官訊問時說大簽上面都有寫圖利的問題
但是本案送研議的簽呈和都發局的說帖都沒有提到圖利字眼
所以檢察官是用錯誤資訊誤導黃景茂先生做出錯誤的陳述。
2. 黃景茂以被告身份接受訊問時
檢察官前後四次用第一人稱口述說我知道違法
並且指示書記官打字。但書記官聽到黃景茂沒有說
而且黃景茂一直回答沒有沒有沒有,所以書記官遲疑。
在第五次的時候,檢察官用了一個偵訊的技巧
在後面再加上一個問題,說公文上寫得很清楚啊?
黃景茂回答「對」是針對公文上有沒有寫這件事回答。
並不是對檢察官前面說「我知道違法」回答。
這時檢察官就指示書記官把「我知道違法」一併寫進去。
書記官可能是不知情、沒有注意
但也有可能是知道前面抵抗了四次,第五次第六次
沒有辦法再抵抗,所以依照檢察官的指示來寫。
這個部分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也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3. 以證人身份問黃景茂的部分
1:05:51黃景茂說有問題,但檢察官沒有理會。
1:06:34也是一樣。這是故意違反黃景茂的個人意志
我們認為不具有證據能力
同樣也是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4. 當天黃景茂早上9:15分以證人身份接受傳喚
但是到偵查庭後被改列被告,必須馬上去找律師陪偵。
中午到廉政署接受詢問,下午5:24回到地檢署訊問到凌晨0:45。
這麼長時間的偵訊之下已經相當疲憊。
吳律師在黃景茂以被告身份接受訊問的時候還被檢察官無理的要求坐到旁邊
使辯護人無法適當辯護。
當時柯文哲已被羈押,黃景茂在接受訊問時心裡壓力很大
在法律上不是說被告或者證人簽筆錄沒有反對就是承認。
筆錄是記載講過的話,沒有反應有錯並不就代表同意。
5. 刑事訴訟法規定說檢察官製作的筆錄是傳聞法則的例外
因為我們相信檢察官有客觀義務,不至於造假。
檢察官筆錄有證據能力這件事是全世界都沒有的。
但是本案有太多類似的狀況
被告跟辯護人沒有辦法看所有的錄音錄影來確認筆錄記載是否相符
但這是檢察官的責任。不能說被告辯護人沒發現
檢察官就可以僥倖把這樣的證據送進到法庭認定被告犯罪。
這部分請庭上勘驗之後在判決書裡面一併為告發
以正視聽。
陸正義律師補充: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被告應該要全程錄音
筆錄記載與錄音錄影之內容不符則不得作為證據。
證人訊問的部分也準用。
剛剛勘驗看到黃景茂多次否認「明知違法」的事實
但是卻遭檢察官惡意登載為明知違法
這個部分嚴重扭曲原意,甚至已經達到捏造的程度。
即便筆錄有被告簽名
也不會改變檢察官記載筆錄跟原意不符的事實。
在勘驗的過程當中我們可以聽到檢察官不斷的誘導和發表個人意見。
檢察官已經預設柯文哲市長對黃景茂下違法命令的立場
想盡辦法要黃景茂附和。
這跟檢察官在偵訊朱亞虎的情況一模一樣。
吳律師(黃景茂律師):
正確記載證人和被告陳述是檢察官的義務。
本案已多次發生筆錄記載跟證人或被告陳述的不一致的情形。
被告黃景茂多次宣稱送研議並沒有違法
但檢察官仍為相反之記載。被告具有都市計劃專業
在偵訊過程中多次想要說明研議的定義
檢察官並不瞭解,仍然認為有圖利的犯行
藉以脅迫黃景茂為相關陳述,這違反客觀性義務。
徐履冰律師:
1. 黃景茂清楚否認明知違法,筆錄卻記載為知道違法。
即便鈞院調查過黃景茂先生到底花了多少時間看筆錄
辯護人有沒有協助,但法律就是明擺著規定:
筆錄記載如果跟錄音錄影不符的話,筆錄是沒有證據能力的。
《刑事訴訟法》163條第2項規定 [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項,法
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法院有發現真實的義務。這件事情對於被告沈慶京也有一樣的風險
所以為了被告的利益和公平正義,還請鈞院依職權調查清楚。
2. 109/4/6的簽呈和109/4/14的說帖所說的「有圖利問題」
都是指「若是不經任何程序就恢復120284則會有圖例的問題」。
所以都發局的官員都建議說送都委會研議比較妥當。
人家寫的清清楚楚,可是檢察官故意加以混淆。
法官:柯文哲先生有意見嗎?
聽眾:還用問?
柯文哲:
今天的影片如果對臺灣社會公開
就可以讓大家清楚看到:這個案子就是針對柯文哲製造出來的
林俊言只是在強迫大家按照他的劇本去演。
檢察官問話的那一種脅迫,我自己也被偵訊十幾次
早上九點問到半夜。被問過就知道
到最後你叫我講什麼我都會講。
林俊言跟黃景茂說公文上面說圖利
剛才徐履冰已經講了,哪裡有這樣寫?
你想想看,如果我們公務員上面寫圖利
我們會繼續簽下去嗎?
然後他說,明知違法也要送都委會通過
奇怪了,如果黃景茂明知違法他會同意嗎?
又說上面都喬好了,奇怪林俊言是會通靈嗎?
上面都喬好了他怎麼知道?
司法變成政治工具,已經是對社會造成很大的傷害
黃景茂就是一個很老實的公務員,看臉就知道
今天早上張景森那個臉是我看的...
法官:題外話就別說了。
柯文哲繼續:
我有聽市府同仁說
邵琇珮本來是一個很認真、很優秀的公務員
聽說現在這一整年整個變成行屍走肉。
我要跟審判長講,這個案子我被關一年我也認了
現在要開始思考的是怎麼善後。
這對臺灣司法的傷害實在是太大了。
我是一個選過總統的人
我在思考這個問題,司法的社會信任度怎麼重新恢復
這才是法庭要想的問題。
黃景茂:
事後我們也發覺當時沒有對到「明知違法」這個部分
今天有這個機會能夠勘驗要感謝鄭律師一直提出來。
我當公務員45年,一向奉公守法
也不知道有公務員會明知違法還去做。
檢察官也是公務員,怎麼他會明知違法...我真的不知道。
第二個,研議跟審議不一樣。
審議是都市計畫經過公展以後到都委會去做審議
審議通過以後公告實施,是有法律效力的。
研議只是都委會委員研究以後提出意見
沒有什麼通不通過的問題。林檢察官說研議要通過
根本沒有這個問題。
他故意這樣是為什麼?我不知道
但是他一直講說研議要通過,這個我無法置信。
所以柯文哲市長怎麼會說送研議要給他通過?通過什麼?
林俊廷檢察官收尾:
1. 筆錄上有記載奉交下三個字,確實是黃景茂親口所說。出現在24:06秒,和24:42秒。
所以這部分確實是黃景茂的親口陳述。
2. 從一開始黃景茂就多次陳述接到市長指令,市長交辦,市長便當會交辦,這些都是黃
景茂有親口說出的話。
3. 檢察官有問4/14這個交辦,他就說沒有。都發局公務員已經在說帖上寫到會引發圖利
的爭議,所以檢察官質疑說是不是受到長官的指示,所以檢察官就不斷的確認。
4. 黃景茂沒有針對4/14的簽呈回答,所以檢察官又反覆的去問。
5. 黃景茂回答說研議而已不一定會過,我沒有講說會違法。黃景茂確實有這樣子講,但
是我們也聽到在最後面,檢察官有問說你知道違法,你還是把它提進去,公文上寫得很清
楚啊?這時候黃景茂的回答是說對,所以最後筆錄才會有這樣的記載。
6. 黃景茂閱覽筆錄看了20分鐘,辯護人還有去更正筆錄,最後也在筆錄上簽名,根本就
沒有什麼偽造文書的問題。如果辯護人堅持偵查檢察官故意偽造文書,那可以自己耗費他
的司法資源去提告。這個根本告不成,結果一直慫恿公訴檢察官或是法官要告發。
7. 勘驗完後,其實發現偵訊過程沒有什麼特別的情形。黃景茂有講這樣的內容,就按照
勘驗譯文去做認定,勘驗就不一定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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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鄉民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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