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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h0952001 寫於 2009-08-11 編輯  
[轉貼]莫拉克颱風/災損可減免稅捐 受災戶記得檢具單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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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帶來強風豪雨,對台灣各地造成大小不一的災情,無論是一般民眾或是營業人,只要符合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減免規定者,都可以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經報備勘驗或提出申請後,予以扣除。

在各項因災害損失可以減免的稅捐中,與民眾最息息相關的就是所得稅,受災戶可以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可以在辦理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綜合所得稅的災害損失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在250萬元以下者,得由稽徵機關予以書面審核,免派員實地勘查。

在房屋稅部分,如果房屋在颱風中受創,受災戶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地價稅部分則是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8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在使用牌照稅部分,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受災戶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www.etax.nat.gov.tw下載相關申報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納稅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可就近向管轄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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