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開車族大補(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B
件 條 解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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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 經 事 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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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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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書解和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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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和 解 書
和解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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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鑑於事出意外雙方同意和解結案爰列和解條件如左:
嗣後無論任何情形 方或任何其關係人不得再向 方要求其他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追訴等情事。右列各項和解條件
經甲乙兩方同意遵守特立此和解書為憑。本和解書一式三份,除雙方各執乙分外,餘 份於 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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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午 時 分 方駕駛 號 車 在
發生車禍致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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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乙
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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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甲
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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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蓋 名 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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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字証份身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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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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